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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面积、建筑高度计算新标准

2022-11-08 15:26:57

2022年8月25日,住建部批准《民用建筑通用规范》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 55031-2022,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。
原《标准》无建筑面积的规定,主要规定依据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GB/T 50353-2013 (后简称“面积计算规范”)。按照“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,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”,则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GB/T 50353-2013 同样,在本规范约束的范围。


一、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GB/T 50353-2013:
3.0.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。结构层高在2.20m及以上的,应计算全面积;结构层高在2.20m以下的,应计算1/2面积。
条文说明3.0.1 建筑面积计算,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,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。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、雨篷、檐廊、室外走廊、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。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,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。 
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GB/T 50353-2013 住建部答疑
请教《GBT50353-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中,以下几个关于建筑面积的理解。
(1)对于3.0.1条款中,“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各计算。”的定义,是否可以等同于“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”的数值?
(2)对于(1)中的“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”,如果这栋楼为N标准层,并且每层的建筑户型设计是完全相同。那么,每一层楼分摊的基底面积是不是应该等于N分之一的(1)中定义的建筑面积?
(3)在3.0.21条款中,“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,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”。此定义中的“阳台在主体结构内”,与阳台是否被封闭,是否有关?

2021-09-23 回复:
1.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面积不能够等同于基底面积;
2.《GBT50353-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中没有关于面积分摊的规定;
3.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。
可以看到:
1、建筑面积的由原来的面积计算规范(GBT50353)表述“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”,调整为新规范表述“每个自然层楼(地)面处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”。
 2、明确总建筑面积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。
《GB55031-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》最新规定:


 二、关于阳台建筑面积:
属于“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,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”约束的范围。
可以看到:
关于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已经发生改变,单看3.1.5条表述为“围护设施”,后款表述为“阳台封闭”情形,实则应结合3.1.4的规定来理解。可以预知的是,“阳台封闭”的状态、时点认定又将成为争议焦点。但,值得注意的是与房产测量规范进行了有效衔接。
《GBT50353-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3.0.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,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;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,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/2  面积。条文说明3.0.21 建筑物的阳台,不论其形式如何,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。
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GB/T 50353-2013 住建部答疑
(3)在3.0.21条款中,“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,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”。此定义中的“阳台在主体结构内”,与阳台是否被封闭,是否有关?
2021-09-23 回复:3.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。
而行业内知道的《房产测量规范GB/T17986-2000》,规定阳台就是按封闭状态来计算。


《GB55031-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》最新规定:

同时,还应继承《GBT50353-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对于“围护结构”、“围护设施”的定义:
2.0.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    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、门、窗。
2.0.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    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、栏板等围挡。



三、关于室外设计地坪:
属于“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,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”约束的范围。
可以看到:
3.1.3条首次将“室外设计地坪”作为,衡量地上与地下的分界,表述为“室外设计地坪”情形,应结合3.1.4的规定来理解。可以预知的是,“室外地坪”的错层设计、时点认定又将成为争议焦点。
 《GBT50353-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
2.0.8 地下室 basement    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/2的房间。2.0.9 半地下室 semi-basement    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/3,且不超过1/2的房间。



四、关于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情形:
属于“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,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”约束的范围。
可以看到:《GB55031-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》最新规定:


《GBT50353-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
3.0.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:   
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;   
2 骑楼、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;   
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、挑台等;   
4 露台、露天游泳池、花架、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;  
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、上料平台、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;   
6 勒脚、附墙柱、垛、台阶、墙面抹灰、装饰面、镶贴块料面层、装饰性幕墙,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(箱)、构件、配件,挑出宽度在2.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;   
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.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.10m以下的凸(飘)窗,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.45m及以上的凸(飘)窗;   
8 室外爬梯、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;   
9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;   
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,独立的烟囱、烟道、地沟、油(水)罐、气柜、水塔、贮油(水)池、贮仓、栈桥等构筑物。
条文说明3.0.27 本条规定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项目:
1 本款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不与户室开门连通,起装饰作用的敞开式挑台(廊)、平台,以及不与阳台相通的空调室外机搁板(箱)等设备平台部件; 
2 骑楼见图11,过街楼见图12;


3 本款指的是影剧院的舞台及为舞台服务的可供上人维修、悬挂幕布、布置灯光及布景等搭设的天桥和挑台等构件设施;
5 建筑物内不构成结构层的操作平台、上料平台(工业厂房、搅拌站和料仓等建筑中的设备操作控制平台、上料平台等),其主要作用为室内构筑物或设备服务的独立上人设施,因此不计算建筑面积;
6 附墙柱是指非结构性装饰柱;
7 室外钢楼梯需要区分具体用途,如专用于消防的楼梯,则不计算建筑面积,如果是建筑物唯一通道,兼用于消防,则需要按本规范第3.0.20条计算建筑面积。
五、关于结构层高小于2.20m的建筑空间
其中:对应《GB55031-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》最新规定:

3.1.6第一款:结构层高小于2.20m的建筑空间,列为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。
属于“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,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”约束的范围。
对应条文《GBT50353-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3.01、3.02、3.03、3.04、3.05,均有有关结构层高以2.20米为分界的规定,且普遍明确:“结构层高在2.20m以下的,应计算1/2面积。”应视为作废。
3.0.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。结构层高在2.20m及以上的,应计算全面积;结构层高在2.20m以下的,应计算1/2面积。
3.0.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,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,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,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。
结构层高在2.20m及以上的,应计算全面积;结构层高在2.20m以下的,应计算1/2  面积。
3.0.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,结构净高在2.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;结构净高在1.20m及以上至2.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/2面积;结构净高在1.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。
3.0.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,结构净高在2.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;结构净高在1.20m及以上至2.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/2面积;结构净高在1.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。
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,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。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/2计算面积。
3.0.5 地下室、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。结构层高在2.20m及以上的,应计算全面积;结构层高在2.20m以下的,应计算1/2面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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